18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

2021-05-20 16:55:32  阅读:96438

  5月20日讯 5月12日,公安部网站讯,公安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将合成大/麻/素类物质和氟/胺/酮等18种物质列入《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》的公告。本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。

  根据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》《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》有关规定,公安部、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将合成大/麻/素/类物质和氟/胺/酮等18种物质列入《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》。

  一、合成大/麻/素类物质。“合成大/麻/素类物质”是指具有下列化学结构通式的物质:

  R1代表取代或未取代的C3-C8烃基;取代或未取代的含有1-3个杂原子的杂环基;取代或未取代的含有1-3个杂原子的杂环基取代的甲基或乙基。

  R2代表氢或甲基或无任何原子。

  R3代表取代或未取代的C6-C10的芳基;取代或未取代的C3-C10的烃基;取代或未取代的含有1-3个杂原子的杂环基;取代或未取代的含有1-3个杂原子的杂环基取代的甲基或乙基。

  R4代表氢;取代或未取代的苯基;取代或未取代的苯甲基。

  R5代表取代或未取代的C3-C10的烃基。

  X代表N或C。

  Y代表N或CH。

  Z代表O或NH或无任何原子。

  上述所列管物质如果发现医药、工业、科研或者其他合法用途,按照《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予以调整。已列入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》和《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》的合成大/麻/素类物质依原有目录予以管制。

  二、氟胺酮等18种物质。(详见附表)

  本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。

  公安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

  2021年3月15日

  附表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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